民眾常在媒體上見到「交保候傳」等字樣,但是部份民眾可能因不解「交保」之意義,而誤認法院竟將犯人無罪釋放。
事實上,《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因此,被告在判決確定前,均應被認為無罪而享有自由。法院只有在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逃亡、串證等嫌疑時,才可依法羈押(刑訴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而所謂「交保」,即是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是並無逃亡、串證之虞,法院得採行的替代方案(刑訴法101條之2)。
因此,「交保」並非「無罪釋放」,而是在被告仍被認「無罪」之時,基於對其人身自由之尊重與確保其不逃亡、串證,在「羈押」之外的另一種折衷機制。但是,不論「交保」或「羈押」,均是一種確保審判可順利進行的「保全程序」,而非對罪犯之「處罰」。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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