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講求給予當事人「程序保障」,所謂「程序保障」係指法院在作任何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之決定前,應給予當事人主張權利、陳述意見之機會,使法院得列入判決考量。但是,如果當事人自願放棄其此機會者,法院亦不再保障其權利。
例如,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寄送開庭通知予被告,即是給予當事人可在法庭前為言詞辯論之保障,如果民眾置之不理,《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從而,當事人經合法通之後不到場,法院得依聲請,或於再次不到場時依職權,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因此,為確保民眾權益,民眾若於法院所通知之言詞辯論期日另有要事無法到場者,應先撰擬「聲請期日變更狀」聲請法院裁定變更期日。如法院駁回聲請,民眾仍應準時到場,以免受到不利判決。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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