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解訴訟流程之民眾或許會誤認:只要權益受害,隨時可向全國各地之法院提訴。事實上,民事訴訟法為求訴訟效率,對法院之管轄設有嚴格之區分,法院對非屬其管轄範圍之案件,並無受理之權限。
《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如果原、被告住在不同縣市,原告必須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提告、應訴,此為法院管轄之一般原則,但仍有例外規定。例如,同法第15條即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由於車禍屬侵權行為案件,假設車禍之受害人及侵權人分別居住在高雄、台北,而車禍地在台中,若居住在高雄之一方欲向他方求償,則其必須向台北地院(即:被告所在地)或台中地院(即:侵權行為地)起訴及應訴。如果其向高雄地院起訴者,高雄地院將無法受理,而須將案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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