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皆應申報為財產交易所得。爰此,房屋出售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自應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個人出售房屋,如能出示文件證明成交價及成本費用者,採核實認定。其中所謂成本費用係指買賣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例如:仲介費、契稅、規費等費用。
若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依房屋現值計算公式核定。
最後,提醒民眾,雖然買賣房屋未申報財產所得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惟稽徵機關若能掌握到確實交易資料,其仍可能核實認定。因此,民眾仍宜妥善保存相關交易文件及成本費用收據,以免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時,無法認列相關費用。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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