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辦公室如果為了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而利用村里民之聯絡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6條之執行法定職務範為內之使用,並不違反個資法。但是,如果是進一步製作居民聯繫電話簿與居民使用,已經逾越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因此不得擅自為之。只有在特殊情形(例如: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危險,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才可以將居民聯絡資料公開或提供給他人。況且,現在詐騙集團氾濫,製作居民聯絡電話簿,若不慎流入有心人士手中,恐造成居民困擾。
因此,村里辦公室若希望設置電話簿,以便居民互相聯繫時,應尊重村/里民的意願,並取得其同意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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