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法律追訴權」有什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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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新聞上常常可聽到「保留法律追訴權」之用語,所謂的「追訴權」指的是《刑法》第80條規定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犯罪行為請求追訴之權利,依照犯罪類型輕重的不同,追訴期從五年至三十年不等。如果超過追訴期間,即無法追訴犯罪。但應注意的是,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無前揭追訴期間之限制,即檢察官或自訴人皆得於任何時候追訴犯罪。

刑事訴訟法既然已經明定「追訴權」的期間,所以並不會因為任何人對外宣示「保留法律追訴權」而有所差異!

只要是在法定的追溯期間內,不論您是否曾經對外宣示保留或放棄追訴權,依法都還是可以進行追訴喔!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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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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