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住戶因樓上管線滲水,導致自家裝潢、家具受損,可否請求樓上住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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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僅規定相鄰住戶之「共用牆面」、「樓地板」及其「內部管線」的修繕費用分擔問題。如果上下層住戶因共用之樓地板管線滲水,導致樓下住戶之「裝潢」、「家具」受損時,則回歸民法之規定求償。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由於「侵權行為」之責任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限。倘樓地板滲水係管線老舊所致,而樓上住戶並無故意或過失時,則不需為樓下住戶之裝潢、家具等損害負責。反之,如果漏水係導因於樓上住戶放任馬桶堵塞、施工不慎或擅自更改管線所致時,其對樓下所造成之損害理應負責。但,樓下住戶如眼見滲水,而放任滲水處的家具被污染、侵蝕而不願移開所導致之損害,樓上住戶未必負責。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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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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