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眾訂定租賃契約的時候,出租人為確認承租人的身分,要求提供個人資料以供確認,乃是為締約目的而蒐集個資,而為法律所允許。而另一方面,承租人基於對自身個資的保護,亦可拒絕提供,但此時需承受被拒絕締約的風險。
不過,如果出租人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告知蒐集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等資訊之要求。而且出租人取得承租人個人資料後,必須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同法第27條第1項),若違反上開義務,則出租人可能要面臨民事賠償責任(同法第29條)及2萬至20萬的行政罰鍰(同法第48條第1款、第4款)。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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