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興在頂樓烤肉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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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窄人稠,綠野空地難覓!隨著頂樓綠化,民眾也時興在頂樓烤肉賞月或聚會。

祇是,「頂樓」屬於大樓之公用場所,而大樓管理委員會為避免破壞管線,多禁止在頂樓烤肉。由於住戶依法有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的義務,如果烤肉所在的大樓有禁止燒烤之規定時,千萬小心!以避免管理委員會訴請賠償損害之困擾。

至於「陽台」雖屬所有權人專有,而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但若該大樓規約明文公告禁止陽台烤肉時,住戶仍宜遵守。否則,則管理委員會得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總之,不管是頂樓還是自家陽台,如果所在的大樓有規約限制烤肉時,千萬別不予理會哦~


參考資料:
◎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至第5款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二、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 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
I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II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III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IV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Ivy_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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