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稱姓,並非固定不變,法律允許在家庭發生一定變故後,子女改從他方父母之稱姓。
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四款得改從另一方父母稱姓之情形,分別是「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以及「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只要發生前開情形,法院即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聲請,為子女之利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因此,如果離婚後,夫妻之一方取得原從他方稱姓之子女之監護權,可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變更子女之姓氏。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