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通知書」不領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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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在家中信箱或家門口發現粉紅色的「郵務送達通知書」時,究竟該不該跑一趟指定地點領取呢?尤其,當通知書上指明「到警察機關領取訴訟文書或到郵局領取行政文書、行政訴訟文書」時,就更加緊張苦惱了!其實,該送達通知書和臺灣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有關「寄存送達」的規定很有關係,就讓我們一起來好好理解什麼是送達通知書及不領的後果。

什麼是「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就是指當無法用直接交給當事人、其同居人或受僱人時,這時候法院可以將文書寄存至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兩份送達通知書,一份貼於當事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口,另一份則置於送達處所的信箱或適當位置,來完成這次的送達。

送達完成後會發生甚麼事情?不領又會有什麼後果?由於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寄存送達」從寄放之日起10天後生效,所以即便收信人不予理會而未領取,仍視同已完成送達。如果收信人未在法定期間內因應,將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結果(例如:未在期間內申復或上訴而使案件確定等)。

可以一起了解的是,除了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的「寄存送達」外,民事訴訟法還有「直接送達」、「間接送達」、「留置送達」、「公示送達」等送達類型。「直接送達」、「間接送達」很容易理解,把信件直接交給收信人,就是直接送達;把信件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收受,就是間接送達。如前面所說的,如果無法透過「直接送達」、「間接送達」將信交給當事人,法院將以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寄存送達」來送達!

此外,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留置送達」是指,當發生當事人拒絕收領該文件之情形而無法律上理由時,直接將文件放置於送達處所,這時候即使當事人拒收,法律上還是認定當事人已經收受這份文件;「公示送達」則是指,在特定情形(例如:送達處所不明),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將應送達之文書或通知書,於公告處黏貼公告或通知書。因此,「留置送達」、「公示送達」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寄存送達」是不同的送達類型喔!

當收到送達通知書時真的不用緊張,因為大家已經知道什麼是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寄存送達」!尤其通知書上若指明到「警察機關」領取時,通常與「法院」案件或「行政機關」的處分相關,最好快點去領取,以免因視同送達而耽誤應變的時間。提醒大家,下次看到粉紅色郵務送達通知書時,為了不讓自己的權利沉睡,記得趕緊去領取喔!

參考資料:
https://www.kingdomslaw.com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 136 條:
第1項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第2項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第3項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
第1項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第2項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
第1項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第2項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第3項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
第1項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
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第2項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第3項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第4項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Marga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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