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發生糾紛在所難免,但是如果以推擠、設障或其他方法,阻礙他人行動,則可能構成犯罪!
《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由於進出家門或工作場所係個人依法享有之權利,如強行阻止他人進出,將可構成「妨礙人行使權利」。
至於所謂的「強暴」或「脅迫」,依據現行判決實務見解,並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92號刑事判決參照);縱使「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因此,行為人以推擠或其他方式阻擋他人進出或行使權利時,即可能構成強制罪!
此外,依據《刑法》第304條第2項規定,本罪亦處罰「未遂犯」。換句話說,倘若行為人以推擠或其他強暴或脅迫行為,妨礙他人進出或行使權利時,縱使該他人已排除障礙,行為人之推擠或其他強暴、脅迫行為,仍可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未遂犯,民眾不可不慎!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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