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婚前與他人育有子女,該子女於婚後是否當然與自己成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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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的倫理習慣中,如果結婚的對象已有小孩,則該子女在雙方結婚後,亦須稱親生父母之配偶為父母。但是,在法律上是否如此?

在民法上,父母分為「血緣關係」(即:生父母)與「非血緣關係」(即:養父母)。前者即一般概念下之父母,對子女當然享有親權並負擔扶養、教養之義務(惟若是非婚生子女,父親必須「認領」子女後,方為該子女法律上之父親)。至於「養父母」,係指無血緣關係之二人間,以書面締結收養關係,並聲請法院認可後,而成立之親子關係(民法第1079條)。收養關係成立後,收養者享有與生父母相同之權利義務。

因此,如果結婚對象育有子女,縱使本人與該對象結婚,其亦需另外與該名子女締結收養關係,方可成為該名子女之父母,以行使親權並負擔扶養及教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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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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