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16日立法院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2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因此,開車必須攜帶行車執照(下稱「行照」),否則將遭警察開罰。
然而,由於行照之主要目的在於使警察確認系爭車輛之車籍、規格等資訊,而目前警察臨檢已可利用手持電腦查詢相關資訊,而無利用行車執照之必要,且未攜帶行照對道路交通安全影響輕微,故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1項雖有「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之規定,但是現行法未有違反前揭規定處罰規範。
簡言之,依據現行規定,民眾開車上路雖仍需攜帶行照,但不應因漏帶行照而遭警察開罰。下次民眾未攜行照上路遭遇警察臨檢時,只要明白告訴警察忘記攜帶,請警察查詢手持電腦即可,千萬不要過度緊張掉頭就跑,以免發生意外,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