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閒置土地是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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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偶有民眾利用他人閒置土地種植作物之情。但是,隨意利用他人土地,恐有觸法之虞。

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依《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606號刑事判決》,所謂「竊佔」,係指「乘他人不知,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對不動產的持有支配關係,建立自己的新持有支配關係」。而據前司法行政部(今法務部)46年台函刑字第 4320 號函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之構成,係以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要件,所謂他人當然包含『公法人』在內。」

因此,民眾如有未經權利人同意利用他人土地(包括:公有地),其行為即可能構成「竊佔罪」,而可遭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風險。民眾對此實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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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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