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否放任孩子於家中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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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時序進入夏天,已是孩童放暑假之季節。當孩子放假在家,而父母需要外出辦事或購物,可否將孩子暫留家中?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之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又依同法第49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另依同法第2條之定義,所謂「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而「少年」則指未滿18歲者。

如果民眾家中同時是工廠或鄰近溪流、池畔等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只要孩子未滿18歲,父母均不得讓孩子在家獨處。縱使僅是一般住宅,若孩子未滿6歲,或未滿18歲需要特別看護者,父母亦不得使其獨處在家,否則,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者,依同法第99條之規定,將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法第49條第1項者,依同法第97條規定,將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違反者之姓名或名稱。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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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Ivy_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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