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年離婚率高攀不下,離婚時雙方協議約定的財產給付或判決離婚時的贍養費,算不算是贈與呢?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財政部也肯認:夫妻間依離婚協議,而由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
但應住意者,夫妻兩願離婚時,應於離婚協議書載明贍養費或其他補償的條件及金額,以免日後稅捐機關作不同認定時,無法證明其為離婚協議之給付,而被要求補繳或受罰。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