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車停在原為白線之紅線區,可否主張「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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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停車位之設置,係由地方政府考量當地的交通狀況及停車需求而劃設,故偶有一地原設定為可停車之白線區,但因日後交通需求變更而改劃為紅線區之情。惟民眾將車停在本為白線之紅線區而遭警察開立罰單者,可否主張「信賴保護」?

《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由於停車標線之劃設,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如果主管機關已依法增設禁止停車標線,並將原本之白色標線清除,則民眾再於該紅線區停車,自難謂有「正當合理之信賴」,從而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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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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