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他人電子信箱偷看郵件,是否觸犯「妨害書信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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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使用電子信件的頻率已較普通書信為高,而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惟此一罪名可否處罰無故登入他人電子信箱閱覽之行為?

鑑於刑法第315條已明載以「開拆」他人「封緘信函」為要件,而電子信件似無從「開拆」或「封緘」。則本於罪刑法定之原則,對於私自登入他人電子信箱看信之行為,似未必能以本條相繩。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年上更(一)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即認:「『電子郵件』固為現今社會大眾用以通信之方法之一,但其係透過帳號、密碼設定之方式保護電子郵件之秘密,是以輸入帳號、密碼正確與否,決定可否進入信箱讀取信件,與『封緘信函』係以具象之方法保護信件不被窺探並不相同。因此,行為人以輸入帳號、密碼之方式,知悉他人電子信箱內文件之行為,雖妨害電子信箱使用人之秘密,但與該條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

不過,縱使無故登入他人「電子信箱」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但因刑法第358條另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逕自輸入他人電子信箱帳號密碼之行為,仍屬非法,而可能該當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而受較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更重之刑罰。

參考法條:

刑法第315條(修改108年12月25日):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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