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詐騙問題嚴重,近日網路盛傳:詐騙集團將包裹寄至民眾家中,倘民眾不明究理簽收後,其便以「簽收視同購買」為由要求民眾付款。事實上,簽收包裹與簽訂買賣契約乃屬二事,兩者不應混為一談。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例如,雙方就特定物以特定價格買賣互有共識),反之,契約即不成立。當民眾簽收包裹時,縱使寄送包裹之人含有「賣出並移轉」之意思,但對簽收人而言,如僅是單純「收受」,而無「買受」之意思,因此雖有簽收包裹之形式,而未就買賣該包裹內容物一事,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則買賣契約未必成立。從而,寄送人並非當然得以「簽收視同購買」為由,要求簽收之民眾給付買賣價金。
不過,包裹雖是寄送人自行寄發,但因簽收人與寄貨人間無任何法律關係,簽收人之收受包裹行為仍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或「無權占有」,因此寄送人仍得主張簽收人應返還該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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