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曾發生獨居老翁因感念一位男子長年陪伴照顧,而與其簽訂土地贈與契約,並經公證。惟老翁在土地未移轉前死亡,而繼承人拒絕承認該贈與契約,甚至欲撤銷贈與契約。
事實上,在一般情形下,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因此,如果贈與物尚未送出或完成移轉,贈與人依法確有反悔、撤銷贈與之權。而因贈與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贈與人之全部權利義務,故繼承人亦有權決定是否撤銷贈與。
不過,由於民法第408條第2項另行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由於本案之老翁與受贈男子之土地贈與契約已經公證,老翁之繼承人既已繼承老翁之全部權利義務,則依前開規定,其自不得以贈與物權利未移轉為由撤銷贈與。又因本案老翁係因男子長年照顧而決定贈與土地,其贈與行為或可認定為「道德上義務之贈與」。準此,繼承人依法並不得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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