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成年」到底怎麼算?是18歲還是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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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是很多青少年引頸期盼到來的一天,很多人會搞不清楚,有人說18歲就已經是成年人了,有的人卻說應該是20歲才是。會如此眾說紛紜,其實是因為台灣過去民法及刑法規定並不一致所導致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觸犯刑法可以減輕其刑,這是因為考量青少年可能會因為情緒管理尚未成熟,可能會因為衝動而犯罪,但是隨著年齡增長,應該要漸漸能夠控制自身的行為。立法者考量的結果,便以18歲為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的門檻。

另外一方面,民法於109年12月25日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民法第12條),並於1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乃是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資訊大量流通,青少年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的能力有漸為成熟的趨勢 ,因此設定18歲為成年門檻,過18歲以後便要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

刑法與民法的規範目的雖不相同,但因民法過去之20歲成年門檻,為民國18年所制訂,與今日時空背景已有巨大差異,且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均規定為18歲(刑法第18條、行政罰法第9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 。因此,為符合當今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如今法律上「成年」的標準已統一規定為18歲。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Marga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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