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斷絕親子關係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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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與其親生子女之關係為自然血親,因該關係而延伸許多權利義務,例如扶養、繼承等。依《民法》第1077條之規定,唯一能讓自然血親關係停止者,僅有讓親生子女由他人收養,親生父母與該子女間之權利義務才會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例外:於夫妻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並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惟如日後收養關係因故終止,則親生父母與該子女間之權利義務即自然回復。因此,登報斷絕親子關係並無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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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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