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內因為酒駕肇事問題叢生,民眾也越來越注意酒駕的問題。民眾或許會認為,坊間目前盛行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或稱電動腳踏車,以油、電作為輔助動力的腳踏車)或電動自行車(最高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二輪車輛)等,因非屬汽機車,故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酒後駕車處罰規定,故酒後仍可自由駕駛,不用擔心。
事實上,前述觀念未必正確。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雖然規定,電動腳踏車或電動自行車屬「慢車」,而不適用同條例第35條之酒後「駕駛汽車」之處罰規定。但是,由於喝酒會使人的反應及平衡感變得遲鈍,酒後駕駛電動腳踏車或電動自行車對自身及用路人均會造成危險,而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之「其他危險方式」駕駛慢車者,對此警察仍得處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之罰鍰。
此外,立法院於中華民國102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明文規定「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依前揭規定,如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等情形之一者,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恐將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而須負「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由於電動腳踏車與電動自行車均是利用油、汽動力之「動力交通工具」,所以酒後駕駛電動腳踏車及電動自行車仍可能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
更應注意的是,如曾犯前揭刑法之不能安全駕駛罪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現役軍人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五年內再犯前揭刑法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依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規定,刑責將提高至「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死者)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因此,仍奉勸民眾,喝酒後及應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免一時心存僥倖,而讓自己受罰而得不償失。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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