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使未滿18歲的女友離家與己同居,是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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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章雜誌上常見未成年男女蹺家與男女朋友同居之新聞,相關行為看似僅為青少年之家庭問題,但實際上,與該青少男女同居之友人恐有刑責問題。

《刑法》第240條第1項前段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是「略誘」未成年人離家者,依同法第241條1項之規定,更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所謂「和誘」是指得到被害人同意,而誘使離家之行為;而「略誘」則是以威脅、詐欺等手段,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誘使離家之行為。又「未成年人」的定義,依民法第12條、刑法第18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為十八歲以下之人。

準此,青少男女離家與友人同居,只要是該友人誘使所致,不論是得到該青少男女同意,或是以威脅利誘手段,誘使其與己同居,該誘使他人離家者即可能有刑事責任。更重要的是,《刑法》第241條第3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因此,凡誘使未滿十六歲之人離家與己同居,縱使得其同意,仍可能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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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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