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營業駕照之計程車司機撞傷他人時,是否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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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去(108)年5月10日修正通過《刑法》第284條規定,刪除原(第284條)條文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處罰規定,並將「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從「6個月以下」提高至「1年以下」,在「過失致重傷害罪」部分,則從「1年以下」提高至「3年以下」。其立法理由指出:「學說認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且對其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有違平等原則,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再者,司法實務適用之結果,過於擴張業務之範圍,已超越立法目的,而有修正必要…由法官得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量處適當之刑」。前揭修法亦將《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規定作類似之法律修正。

依現行《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據此,未來於過失傷害(或「過失致重傷」)案件中,將不再區分行為人究竟是「一般過失」或「業務過失」,而論以不同的罪刑,基本上將以「過失傷害罪」(「過失致重傷罪」)論處。

祇是,個案中法官可審酌具體違反注意義務的情形(例如:無計程車營業執照而駕車營業),依現行《刑法》第284條規定,量處適當之刑。在此提醒大家,不論以何種身分駕車,都要遵守交通規則,並注意行車安全,同時保護他人也保護自己。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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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Ivy_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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