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之告訴或求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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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喧囂繁忙的現代社會,車禍肇事屢見不鮮!惱人的是,如果車禍當下因趕著上下學、上下班、接送親友、應酬或送貨,而未能及時通知警方及保險公司等相關單位保留證據、製作筆錄、送醫檢查,以及妥善處理後續事宜,日後恐怕舉證困難,甚至爭議不斷!

祇是,突發狀況在所難免,車禍事故的筆錄、和解、鑑定與後續處理也多瑣碎繁複、耗時耗力,稍一不慎不但無法順利求償,甚且惹禍上身,而必需格外小心!但究竟交通事故之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期間有無限制?其期間又有多長?

其實,依據臺灣現行法令規定,車禍傷害之請求可分為民事之「損害賠償」請求及刑事「傷害罪」之告訴。除有肇事逃亡等情而不知肇事者外,車禍事故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應在翌日起二年內提出;至於其「傷害」告訴(或自訴),則應於翌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否則,受害人可能喪失請求的權利。

此外,由於向法院起訴請求民事賠償須繳納「裁判費」,而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告「傷害罪」之刑事告訴(或自訴)與附帶民事訴訟則無庸繳費。因此,車禍事故之「傷者」多頃向提出刑事告訴(或自訴)與附帶民事訴訟。祇是採用刑事告訴(或自訴)附帶民事求償時,如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時,除非原告要求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該附帶民事訴訟將被駁回而無法達到求償目的。

提醒大家,傷者如未在車禍事故當下製作筆錄告訴,千萬記得在事故翌日起六個月內提告「過失傷害」或在二年內訴請民事賠償,以免喪失追究權利喔!
參考資料:
◎法條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I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II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之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民法》第120條第2項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判決/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6號》
問題:告訴乃論罪之6個月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當日」或「翌日」起算?
討論意見:

甲說:當日起算。
因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 個月內為之。」故依前開條
文,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當日起算(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2621 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上易字第 928 號、第
2056 號判決要旨參照)。

乙說:翌日起算。
因刑事訴訟法第 65 條規定:「期間計算,依民法之規定。」而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
日不算入。」故應自翌日起算(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上易字第4334號、92 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2 年度交
上易字第 129 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研討結果:採乙說。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Ivy_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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