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誘惑經常令人難以抗拒!尤其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常為占有時尚或新奇事物而誤觸法網。坊間常見的商品失竊事件,也多因竊者一時貪念,趁著店員不注意盜取商品,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其實,在科技進步、監視器充斥的今天,當店家發現報警處理,在調閱監視器後,很容易鎖定目標並循線逮人。
雖說偷竊理由五花八門,也有一二情非得已!祇是,「竊盜罪」屬於「公訴」案件,由偵查機關依職權偵辦。所以,店家或失主再取回失竊物品後,就與該案件無關了。
甚麼是「公訴」案件呢?原則上,祇要是法條沒有明載為「告訴乃論」的犯罪行為都是「公訴」案件。至於「告訴乃論」與「公訴」案件的差別,就在於「告訴乃論」案件的追究與否取決於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而「公訴」案件則是檢警或其他公權利機關獲悉後,就必須主動依職權調查並決定起訴與否,不因被害人是否提告或和解撤告而終止調查。祇是實務上,仍有警察在失主和解撤案後,顧及竊者未來前途或認其情有可原,為避免前科紀錄而未予追究!
提醒大家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物欲或因打賭逞強觸法,尤其「竊盜罪」是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就算沒有得逞或私下和解,仍然有罪喔!
參考法條:
(修正公布108年5月29日)《刑法》第320條:
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第3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