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紀元—大法庭開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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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
為了強化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能力,司法院推動的大法庭制度,於民國108年7月4日正式開跑了。隨著大法庭制度開跑,判例及決議制度均相繼交棒,畫下句點。相對於已經廢除的判例及決議制度,大法庭需要對外公開,經過言詞辯論,甚至專家學者都能表達意見。藉由公開統一法律見解的過程,讓更多聲音進入司法體系,以此強化司法的公信力,正是大法庭制度取代傳統的判例選編與決議制度的原因。

貳、 大法庭簡介
一、 大法庭為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51-1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1條設置,用以裁判法律爭議。

二、 依《法院組織法》第51-6及第51-7條,最高法院設民事、刑事大法庭,由11人進行合議:分別為審判長1人、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票選庭員法官9人。審判長為最高法院院長與其指定庭長,依其審理案件類型,分別擔任民事、刑事大法庭審判長;票選庭員為全院法官無記名投票票選,每庭至少一人,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院長指定庭長擔任審判長及票選庭員,任期為兩年。

三、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6及第15-7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由9人進行合議:分別為審判長1人、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票選庭員法官7人。由院長擔任審判長,其票選庭員產生方式與最高法院相同。

四、 大法庭最主要的功能在於統一法律見解,避免見解歧異。因此《法院組織法》第51-2、51-3、51-4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2、15-3、15-4條規定,僅有承審個案法庭及當事人能夠聲請大法庭裁判。

五、 其聲請事由分為歧異提案與原則重要性提案
1. 歧異提案分為積極歧異與潛在歧異,積極歧異指相同法律問題,過去已存在多個不同的法律見解歧異,潛在歧異指相同法律問題,過去不曾有過不同見解,惟依照個案,本次審判欲採取不同見解。
2. 原則重要性提案係指過去未曾就該個案的涉及的法律問題作成裁判,因此沒有歧異,但是承審法庭能預見有做成統一見解必要或是新興、重大且普遍性的法律問題,有預為統一見解的必要性

六、 為促進司法公信力,以及使多元聲音進入法庭,依《法院組織法》第51-8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8條,大法庭應採取言詞辯論並公開審理。這是與判例、決議制度最大的不同。而大法庭核心目的為統一法律見解,當事人需要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協助進行程序,故當事人需要委任律師進行大法庭相關程序。並且為接納多元聲音,大法庭得請專家學者提出書面報告或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

七、 大法庭統一法見解的影響廣大,因此大法庭辯論終結後,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9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9條,必須以書面裁定方式,將所採取的法律見解完整記載於本文,並敘明採取該法律見解而不採取其他法律見解的理由。


參、 大法庭如何統一法律見解
依《法院組織法》第51-10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10條明定,大法庭的裁定對於提案法庭所提交之個案有拘束力,因此該個案必須遵守大法庭裁定,不得為歧異之判決。雖然大法庭裁定對於其他法院、其他案件並無拘束力,但透過《法院組織法》第51-2條第1項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2條第1項歧異提案來達成統一法律見解目的。提案庭依據大法庭裁定做成裁判,即成為了先前裁判,而後續各庭對於受理之案件欲採取不同的見解時,便成為與先前裁判有不同法律見解,則必須再次聲請大法庭裁判。大法庭制度便是如此達成統一法律見解的目的。


作者: 時雨-陳奕甫, 貼文者:be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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