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可否用電腦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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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除經公證、密封或口授等特殊型式外,可區分為「自書遺囑」與「代筆遺囑」兩大類。

所謂「代筆遺囑」,乃遺囑人口述,由見證人筆記並經一定程序而成立之遺囑,民法第1194條訂有明文。由於「筆記」乃是紀錄的方式之一,並非惟一方式,在現代社會電腦發達,電腦打字亦屬常見的紀錄方式,因此目前我國最高法院已認可電腦打字作為代筆遺囑的紀錄方式(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432號判決、法務部法律字第 10803501680號函釋)。

至於「自書遺囑」部份,因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因此,「自行書寫」乃法定之成立要件,若以打字等方式為之,則遺囑將因要件不具備而無法成立。民眾對此不可不慎!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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