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可以註冊商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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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商標權利的取得是需要經過申請、審查、完成註冊後才取得的權利,而商標申請其中最重要的要件之一就是「識別性」。而依據《商標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易言之,所謂地『識別性』就是可以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且具備與他人商品或服務之區別性。
由於姓名千變萬化,因此只要客觀上具有上述識別性,依法都可以藉由申請商標註冊來保護。

不過提醒大家注意,《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也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倘若一般民眾欲註冊的商標中已經含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而未經該他人同意時,則不得註冊,以避免社會大眾混淆誤認。因此,除非經過該他人同意,否則新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含有他人著名姓名、藝名等名稱。

另外,由於《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如果商標申請核准後,商標權人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該商標滿三年,也沒有透過授權讓被授權人使用時,該商標可被廢止註冊。

簡言之,姓名不論是姓氏、本名、藝名、筆名、字號,原則上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但須留意其所申請的商標是否含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且是否有經過該他人的同意。另外,在商標註冊後的權利維護、使用,均係影響商標權利或主張權利的關鍵。提醒大家申請商標前務必登錄智慧財產局網站搜尋相關資訊或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https://www.kingdomslaw.com/zh-hant/trademark/


作者: 李貴敏, 戴珮庭, 貼文者:be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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