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的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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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有人在台北捷運站出口,未經由原創作者同意即擅自將日本藝術家的原創作品打印在紅包袋上批貨多點販售,後經該名藝術家表示不允許任何人擅自將這些作品進行商業販售。然而,該名藝術家非屬我國人民,且作品係於日本公開,在這樣的情況下,究竟此位日本藝術家是否得依我國《著作權法》向販售者主張著作權呢?

我國《著作權法》原則上採「屬地主義」,僅保護境內本國人的著作。至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依《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因此,若外國人的著作欲在我國取得保護,原則上有以下三管道:

1. 「首次發行原則」:若該外國人的著作,是在我國首次發行,或是外國人的著作在外國首次發行後30日內在我國發行。且該外國人所屬的國家在同樣的條件下對我國人民的著作予以保護時,我國亦予以保護。
2. 「互惠原則」:此原則是指外國與我國簽署條約、協定,或依該國家的法令、慣例,我國人民的著作可以在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享有著作權的情形,我國著作權法也會基於平等互惠的原則,給予這個國家國民的著作法律的保護。
3. 「經立法院決議通過之條約或協定特別約定」:如1993年7月16日生效之《台美著作權協定 》。

然而,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之「外國人」,因兩岸之特殊政治背景,並不包含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之人民。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之人民的著作。因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6條有特別規定,在互惠原則的前提下享有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我國於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4條規定:「關於智慧財產保護而言,一會員給予任一其他國家國民之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權,應立即且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會員之國民。但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除本義務:…(略)」 據此,WTO為保障所有會員國國民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權益,採「最惠國待遇原則」,會員國必須保護其他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予以外國人著作與我國國民著作相同的保護。截至2016年,WTO會員國已達164餘國 ,因此,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國民的著作,在我國都能受到保護。

日本自1995年1月1日起成為WTO的會員國,我國自2002年1月1日起加入WTO,依照TRIPS協定,若日本人的著作符合原創性要件者,依創作之性質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他人在未經該名日本藝術家允許下,擅自將其原創作品印於紅包袋上販售,可能已侵害其重製權、散布權等權利,該日本藝術家得依我國《著作權法》主張販售者侵害其著作權。


作者: 時雨, 貼文者:be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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