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女拋棄繼承後,孫輩是否取得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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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女拋棄繼承之後,被繼承人的孫輩是否有繼承權,視兒女輩是否全數拋棄繼承而定。

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之規定,如果被繼承人之「部分子女」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將由其他未拋棄之子女繼承,而拋棄繼承者之子女並無繼承權限。祇有在被繼承人「全部兒女」均拋棄繼承時,孫輩始取得繼承權。因此,過去曾發生父親過世時積欠大量債務,兒女全數拋棄繼承,卻漏未幫孫子辦理拋棄,導致最後債務全數由年幼的孫子繼承的憾事。(民法第1176條第5項)

所幸,現在民法已採「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僅在「遺產利益」範圍內負「遺產債務」之責,因此過去由年幼子孫負擔龐大債務的問題應不會再發生。不過,如果全體兒孫決定要完全放棄繼承時,除兒女辦理拋棄繼承外,還是要記得幫孫輩辦理拋棄繼承!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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