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房逾界時,可否請其拆除越界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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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人將建築蓋到自己的土地上,法律上稱之為「越界建築」,此乃常見之土地糾紛。但是,由於越界建築不一定是鄰人故意所為,有時是因為鑑界出錯或其他原因造成;如果一律賦予土地所有人請求鄰人越界建築拆除之權利,可能造成資源之浪費。因此,法律規範必須考量相鄰土地所有人之權利及社會之經濟利益。

為此,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亦即,如果土地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建築蓋到鄰地之上,鄰地所有人得請求拆屋還地。相反地,鄰地所有人必須即時向建築之土地所有人提出越界之異議,否則不得再請求對方拆除越界的房屋,而只能請求金錢的賠償。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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