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外租屋,往往會與房東簽訂一定期間的租賃契約;但是在租約到期後,雙方如未換約,而由房客繼續繳付房租居住時,雙方之法律關係應係按原本的租賃條件續約或因未以字據訂立而依民法第422條之規定,視為「不定期租賃」。而依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若為不定期租賃時,房東非有收回自住、重新建築、承租人違法轉租等法定事由時,不得收回房屋。因此,建議民眾於租約到期後,應儘速與房東(客)換約並約定期限,以確保權益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