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或建物一定要所有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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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以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不會受到其他共有人之侵害。但是,由於不動產價值龐大,若其處分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恐造成少部分之共有人挾其否決之權利,強行向多數共有人索取利益,而形成不動產運用僵化之流弊。

為此,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此條為民法第819條之特別規定,從而讓願意處分共有物之多數共有人有機會活用其財產,而不受少數人的掣肘。

因此,關於共有土地及建物之轉賣或設定地上權等運用行為,只要能符合土地法第34-1的條件即可,不需要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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