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可否要求消費者先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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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預售屋展示時,聽了銷售人員天花亂墜的說明,心想機會不可多得,亟欲買下,跟銷售人員要契約書時,常見銷售人員要求先付定金再提供房地買賣契約書。但是,這樣的要求合法嗎?

鑒於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其可取得之資訊有限(例如:僅能從廣告或文宣等),而預售屋之價值又高且流通性相對應低,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條第1項規定:建商「銷售預售屋時,未以書面提供下列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一)建照執照影本、(二)核准之基地位置圖、座落基地之地籍圖、…、(三)各戶持分總表、(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五)配合建案貸款之金融機構名稱、(六)土地位於重劃用地限制資訊與所需負擔之重劃費用」。同處理原則第4條第1項更規定:建商「不得為下列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一)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二)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至少五日審閱期」。同規範說明第6條規定:「不動產開發業者、不動產經紀業者違反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違反」。因此,消費者得要求建商交付相關買賣契約書,並仔細審閱考量後,再行簽約。

購買房屋為一生一世的大事,不能單憑展示屋的華美裝潢,與銷售人員的花言巧語而怦然心動,應該平心靜氣來仔細審閱契約條文,才是最重要的!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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