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方要求借方開立「本票」或「支票」擔保借款之法律差異?


日期:

在借貸關係中,貸方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可能要求借方開立本票或支票以供擔保。但是本票與支票之法律性質相異,擔保效果有別。因此應特別注意兩者之差異。

按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因此,當借方逾期未還款者,貸方得執本票請求借方履行債務;若遭拒絕者,貸方得執本票直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而較迅速獲得保障。

但是,支票並無類似之規定,因此,貸方需先向法院主張支票債權,待法院判決定讞後,方能執此支票而為強制執行。是以,一般人多認以支票方式擔保較以本票擔保不利。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blogpost.get_previous_by_post_date.title 民間租賃機車,出租人往往會要求簽發本票。若日後有人持本票請求承租人依票面金額支付,發票之承租人可否拒絕?》
blogpost.get_next_by_post_date.title 平行線支票與一般支票的差別

相關類別: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