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出國偶會向銀行購買旅行支票使用。祇是「旅行支票」等同現金,其持票人應注意保管,以免遺失時無法依票據法之規定止付。
所謂支票,依票據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而旅行支票則是銀行為方便旅遊者在旅行期間安全攜帶和使用而發行之定額票據,依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578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旅行支票性質與一般支票有異,應屬無記名證券,依國際商務協定(ICC )及國際慣例,視為流通現金,一旦發行,即與現金無異,發行銀行不問任何理由,均不得中途撤回。」
提醒大家,向銀行購買旅行支票後,記得先在旅行支票之上簽名欄簽名,待要使用時,再於其下之簽名欄簽名,切莫讓簽名欄完全空白,以免給拾得之人任意簽名使用之機會,徒增自己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