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違法參假 消費者求償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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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台灣假油事件接連爆發,從大統、頂新到富味鄉,台灣製油大廠相繼淪陷。不肖商人為降追求商業利益,在食用油中添加與標示不符的原料,已使台灣民眾蒙受身體健康的損害,並重創人民對食品安全的信心。

衛福部雖撤銷富味鄉被新北市府以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課處的4億6千萬元行政罰鍰,但仍不影響受害消費者之民事求償。

由於添加假油之受害者分散屬廣大群眾,訴訟上常難以舉證證明實際損害及因果關係,故在求償上對於消費者相當不利。就此,我國實已在法令上有若干設計,以便利受害者求償。

首先,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設有團體訴訟制度,令「消費者保護團體」得於受讓二十位以上消費者之請求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受害者無須自行花費大量時間進行訴訟,並可藉此分擔訴訟費用。受害者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透過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消費申訴或團體訴訟請求。

再者,由於食品安全對人體健康所造成之損害往往不在短期內顯現,受害者常難以證明其「財產上損害賠償」。就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第3項規定:「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因此,消費者仍可以此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又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財產上損害包括「身體權」、「健康權」之損害。業者不實標示食品,使消費者無法自由決定讓何種成分進入身體內,已對造成身體自主性之侵害;而吃下含有偽攙成分之食品,引發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之恐慌、疑慮、不安,更侵害心理之健康,可據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為嚇阻不肖廠商為謀利鋌而走險,《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對於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三倍或一倍以下不等之「懲罰性賠償金」。

大統公司假油事件,台灣消保協會即代表三千多名受害消費者發動團體訴訟,而一審判賠九千萬餘元。此案雖仍在上訴審繫屬中,但法院於一審判決已接受上述觀點,認可原告的非財產上損害,並依《消保法》課以懲罰性賠償。

由於實務上集體訴訟之困難及舉證之不易,不肖廠商往往能藉由混用與標示不符成分之食品降低成本,以獲取不法利益。但透過團體訴訟、懲罰性賠償及舉證責任之設計,應可使民眾求償更為容易。

期許行政機關為人民的健康把關,於食安管理上應依法稽查,嚴格裁罰,以杜絕廠商謀求不法利益!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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