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屆期未清償,若未事前約訂可否請求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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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約定債務清償期限而屆期未清償者,在法律上稱之為「遲延」。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又,依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準此,如果債務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縱使雙方未事先約定利息,債權人仍得以年息5%的利率請求利息。由於前開法定利率較現在市場利率高出甚多,因此建議民眾若有債務而無困難者,應即期償還,以免因法定利息規定而增加額外負擔。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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