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標榜「購物換贈品」者,可否以標明「贈品有限,送完為止」等字樣,以降低應提供之贈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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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商家標榜「購物換贈品」或「購物集點換贈品」,均屬商家基於促銷之目的,而欲與消費者成立一個附成就條件的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店家自有限定贈品數量之自由。

但是,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而公平交易委員會93年公處字第 093067 號處分書曾表示:「所稱「商品」,係指具有經濟價值之交易標的暨具有招徠效果之其他非直接屬於交易標的之相關交易事項,包括事業就該交易附帶提供之贈品、贈獎等。」

因此,鑑於贈品促銷活動具有招徠消費者之效果,倘贈品數量有限者,商家在推行優惠促銷廣告時,應一併告知消費者(例如,標明「贈品僅有xx組,數量有限」等字樣),以避免誤導消費者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虞。

另外,當限量贈品提前贈送完畢,店家亦應不得繼續以贈獎為廣告以誘使消費者購物,否則亦有使消費者誤信還可換得贈品而購物之錯誤情境,而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凡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將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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