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中職學生盛行打工,常受雇擔任店員。店員除了維護店內環境及貨物之整理外,亦常代理老闆與顧客交易,而「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由於高中生多未滿1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因此,其受雇為店員而代理老闆所為之行為效力,似有疑義?
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已有相當之智識及能力,如果雇主願承受限制行為能力人心智未完全成熟風險,而授予代理權者,仍應承認其交易。故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故,只要雇主願意僱用高中生並授予代理權,則該店員代理雇主而為及收受之意思表示,均不因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