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劇上常有債務人以土地權狀作為抵押之橋段。但是,是否取得土地權狀即取得土地抵押或所有權呢?
事實上,《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由於抵押權屬於不動產物權,權利人欲取得抵押權,應向地政機關登記。而依土地法第74條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檢附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故土地權狀權利為變更登記時,應檢附之必要文件,並非權利本身。
從而,債權人如果未登記取得抵押權,縱使取得土地權狀,仍無法就該土地主張任何權利。取得土地權狀即享有抵押權之觀念實屬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