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向保險公司購買醫療、人壽等人身保險時,為求儘速通過或壓低保費,可能會故意隱匿身體之病症,以降低保險公司對危險之評估。
但是,《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是以,要保人對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負據實說明之義務,如有故意隱匿不報之情,雖可暫時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但日後一經發現者,保險公司仍得主張解除契約,民眾將因而無法請求理賠。因此,民眾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之際,仍應據實報告,以免日後若生保險事故,但因之前未據實報告而遭解約,造成要保人別無其他保障,對要保人更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