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求職時,可能會遇到雇主要求受僱人找人擔任「人事保證人」並簽訂「人事保證契約」之情。對此,民眾或許認為,其並未積欠債務,何以需找人作保?
事實上,「人事保證契約」並非一般的「保證契約」。按一般「保證」係指由保證人保證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債務人履行之契約。而「人事保證」則指由保證人於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賠償時,由保證人代付賠償責任的契約(民法第756-1條)。
但是,鑒於人事保證係以「未來」之不確定債務為保證範圍,保證人因而時時處於債務風險不確定的狀況下,因此民法第756-3條規定,人事保證契約最長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此外,如果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則可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75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