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乃是一長期性的保險契約,如民眾因一時經濟壓力,未能如期給付保險費,而遭保險公司停止契約後,日後可否再行繳納保費請求復保?
依《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規定,經保險公司催告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第1項)。於停止後,要保人得於6個月內清償保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繳清之翌日零時起恢復保險效力;如果是六個月後方清償相關費用者,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要保人提出可保證明,以供保險公司評估被保險人是否有達拒保程度之危險重大變更事由,進而判斷是否拒絕恢復效力(第3項)。
不過,並非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均隨時得清償請求恢復效力。《保險法》第116條第5項規定,保險契約得約定兩年以上之「恢復效力期間」,保險人於前述「恢復效力期間」屆滿後,即得終止契約。一旦契約終止,停繳保費之要保人即不得再請求恢復保險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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