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或許誤認:保險契約訂定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均需依約給付保險金;因此醫療、傷害保險等給付多多益善,多買多保障?
實則,民眾為了同一個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多個保險公司訂定保險公司之行為,法律上稱為「複保險」。而《保險法》第38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例如,假設A以同一醫療事故向三家保險公司分別投保足額之住院險,保險事故發生後,A支出3萬元之住院費用,此時A僅得依《保險法》第38條規定,在總支出3萬元的額度內,請求三家公司按比例給付保險金。
綜上,民眾不但無法藉「複保險」大賺保險財,反而需為「複保險」支出不必要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