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共組公司經營事業,倘日後決意退出經營時,可否請求公司將股份退回?
按,公司類型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四種。而《公司法》對於「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均有退股之明文規定(第65條至第70條、第124條);至於「股份有限公司」雖無退股之明文規定,而無法請求公司退股,但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因得自由轉讓股份(《公司法》第163條),而仍有退場機制。
較特別的是「有限公司」,因《公司法》未就「有限公司」退股有明文規定,且該法第111條又規定:「(有限公司)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因此,「有限公司」股東除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類似而無法請求公司退股外,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亦受限制(包括: 需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及其他股東對於擬轉讓之股份有優先承受之權等) 。因此,民眾投資時,除應慎選投資標的外,亦應注意投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