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12-03
我國「遙控無人機專章修正草案」已於107年4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4月25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已於108年6月10日核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9至第99條之19及第118條之1至第118條之3,自109年3月31日施行。
另專章中此處所定義之遙控無人機,係指「自遙控設備以信號鏈路進行飛航控制或以自動駕駛操作或其他經民航局公告之無人航空器。」
遙控無人機種類: 空拍機 300公克, 空拍機 1.3公斤, 一般農噴機 >10公斤, 大型農噴機>25公斤,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騰雲 >150公斤。
無人機的特性:獲得容易,操作簡便,跨越地障,易攻難防,事後追查困難
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
· 第九十九條之九
於建築物外開放空間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 第九十九條之十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且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
· 第九十九條之十一
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應向民航局申請檢驗,檢驗合格者發給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其自國外進口者,應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但因形式構造簡單且經民航局核准或公告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 第九十九條之十二
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之遙控無人機註冊、操作及檢驗合格等證明文件者,得向民航局申請認可後,依本章之規定從事飛航活動。
· 第九十九條之十三
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之。
· 第九十九條之十四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核准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其涉及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者,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 第九十九條之十五
操作遙控無人機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遙控無人機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將其遙控無人機交由他人操作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及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依前條第三項從事活動前,應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損害賠償額,投保責任保險。
· 第九十九條之十六
政府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偵查、調查、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於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或第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經民航局同意者,不受該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政府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偵查、調查、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從事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活動,經民航局同意者,不受該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 第九十九條之十七
遙控無人機之分類、註冊(銷)、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試飛、操作人員年齡限制、體格檢查與操作證之發給、飛航活動之申請資格、設備與核准程序、操作限制、活動許可、費用收取、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與通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第九十九條之十八
遙控無人機之註冊、檢驗、認可及操作人員測驗等業務,民航局得委託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第九十九條之十九
第九十九條規定,於遙控無人機準用之。
· 第一百十八條之一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
· 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請參閱全文)
· 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違反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有關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飛航活動之活動許可及內容、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等事項規定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
博士候選人陳永全